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锦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锦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2.2职责任务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的预警和处置
3.2强化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林火监测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4.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扑火安全
4.5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4.6医疗救护
4.7应急通讯
4.8扑火力量组织
4.9火案查处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4.12火场验收制度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后备力量保障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
6.6通讯信息保障
7.附则
7.1有关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生效时间
8.附录
8.1锦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单位名单
锦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
(2)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职尽责,确保快速反应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
(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燃烧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等情况之一时,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救助请求或市政府提出的要求,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是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一责任人,副总指挥是具体责任人。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职责。对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并成立相应配套的组织指挥体系。市“前指”的组成:
(1)前指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前指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
(2)前指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指总指挥”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前指副总指挥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或由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
(3)总调度长:负责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总调度长由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
(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铁路、公路运输车辆等事宜。
(6)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和报务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和报务工作的充分落实。
(7)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8)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前指”文秘工作。
(9)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及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10)宣传报道组:负责火场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报道工作。
(11)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2)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2.2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立即行动,积极支持配合扑火“前指”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1)锦州军分区:根据市政府指令和有关部门请求,急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时,按有关规定及时请示办理相关指令。必要时,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工作。
(2)市财政局:将每年的护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物资购置和扑火资金时,全力负责解决。
(3)市法院、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市公安局: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借火滋事行为,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5)市消防局:做好火场附近工矿企业及居民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备足火场救护急需设备。进入119的森林火警电话,应将火情信息及时传递市森防指挥中心,电话:2902119、12119。
(6)市民政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7)市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指定车辆快速运输到指定地点。
(8)市农委:当林田结合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农委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协作,领导基层农业和林业部门共同做好火灾的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的安全。
(9)市卫生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要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10)市广播电视局:要经常开展森林防火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在森林防火期,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火灾现场的正面报导和宣传。
(11)市气象局:发生火灾后,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12)市信息产业局:保障扑火现场通讯联络,按指令建立应急通讯系统,并根据火场需求,及时将前指的指示、命令传达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的预警和处置
根据国家规定森林火险等级划定为五级预警:
一级预警:发生火情危害面积小,火势容易得到控制的。由村委会组织处置,同时向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二级预警:火灾发生频繁对森林危害较大,范围在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级政府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同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三级预警:发生火灾危及重点林区、居民区、工矿企业、军事设施,范围在县(市)区境内,造成少量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启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预案或命令相应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同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四级预警:发生火灾面积不断增加且继续蔓延,影响林区正常社会秩序,需紧急疏散灾民的,启动市级预案或请求市政府实施指挥,同时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五级预警:危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巨大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请示市政府后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指挥。
3.2 强化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市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重点区域高火险警报预报;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在锦州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市防火办根据省防火办卫星遥感中心传输的热点图像,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一般火情,由县(市)区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防火办。
各级护林防火部门要加大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的作用。要与各级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级消防部门接到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要立即与当地护林防火部门通报情况。
对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各县(市)区应在情况核准后半小时内及时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再上报市政府和省防火办。
(1)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
(2)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炸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森林火灾的;
(3)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重大损失的;
(4)明火3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的;
(5)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或认为有必要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森林火灾。
各县(市)区上报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以及天气条件和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4.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一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2 二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情况之一时,相关县(市)区政府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
4.1.3 三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2小时内,乡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的,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人民群众(包括扑火人员)生命财产和居民地、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
(2)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5)实行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健全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 应急通讯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畅通。
4.8扑火力量组织
4.8.1 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各级护林防火部门对协商确定由武警部队和地方消防队为主要扑火力量的森林专业消防队,要及时配备、检修和补充扑火机具。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组成
如发生火灾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市)区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森林消防队为主,军队、武警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8.3 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重、特大火灾扑救力量安排:
(1)西北山区:红旗林场森林消防队、温滴楼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北普陀山森林消防队、市直武警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太和区森林消防大队和其他乡镇森林消防队为第三梯队。
(2)北普陀山风景区:北普陀山森林消防队、太和区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一梯队,红旗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温滴楼森林消防队、市直武警森林消防队为第三梯队。
(3)南山:果树农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紫荆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太和区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市直地炮旅森林消防队为第三梯队。
(4)紫荆山:紫荆山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太和区森林消防大队、果树农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市直地炮旅森林消防队为第三梯队。
(5)闾山东坡(北镇境内):所在乡镇森林消防队、闾山保护区森林消防队、北镇市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北镇驻军、武警部队为第二梯队。
(6)闾山西坡(义县境内):义县森林消防大队和所在乡镇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老爷岭管理处、碾盘沟管理处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义县武警森林消防队为第三梯队。
(7)青岩寺旅游区:常兴店镇、五峰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北镇市森林消防队和其他乡镇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
4.8.4 兵力调动程序
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协商,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8.5 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
跨区增援扑救森林火灾的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以汽车运输为主。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度命令的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和道桥收费部门应免收各种费用。
4.9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采取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2 火场验收制度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要组织足够人力分段包干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 小时。由县级以上“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死灰复燃,才能下令撤离火场命令。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3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5.2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防火改进措施。
6.综合保障
6.1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组建,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市)区、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用于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补充。
6.3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4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指导。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分别开展扑火指挥员的扑火指挥和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教育。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 通讯信息保障
县(市)区、乡(镇)对本辖区重点林区和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与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有关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和财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威胁和烧毁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对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锦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监察局联合下发的《锦州市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印发的《锦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废止。
8.附录
8.1锦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单位名单
锦州军分区、武警锦州市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广播电视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妇联、团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