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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城市低保对象除了每月按时领取低保金外,还享受其他的救助和优惠政策,这就使处于低保边缘状态的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低保对象出现了明显反差。为了有效缓解低保边缘户生活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有关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救助范围的原则。
(二)针对突出困难,实行有效救助的原则。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与低保户救助水平基本均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凡持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两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的120%之间;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
以上3种情况同时具备,方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边缘户待遇。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保对象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参保补贴。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仍需救助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按城市低保对象救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再次予以救助。享受与城市低保对象相同的惠民医院 “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三免”即: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免收;“三减半”即:住院床位费(特需病房除外)、检查费(包括住院门诊)、手术费减半。
(二)助学救助:低保边缘户享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学杂费的减免。
(三)冬季取暖救助:集中供暖的低保边缘户以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为标准,取暖费用按集中供暖的低保户享受减免政策的一定比例给予减免,自行取暖的低保边缘户按城市低保对象自行取暖补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四、办理程序与管理
(一)由本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经低保评审团评审通过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和发放《 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户的日常管理。
五、相关部门职责
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由各级政府牵头,民政、财政、教育、劳动及卫生部门按职能和所承担的任务组织具体实施。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对象的审批和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名单,负责实施义务教育费用减免和非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医疗费用的优惠减免工作。
(四)劳动部门负责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自行取暖的低保边缘户的取暖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筹集,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本地财政自行筹集。
(二)财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每年的扶贫帮困捐赠款可用于低保边缘户救助,不足部分可由市福彩基金列支。
(三)民政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边缘户救济金的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后纳入预算。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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