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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政办发〔2008〕73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年08月19日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市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2008年7月7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指挥机构构成及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
   2.4专家组及职责
   2.5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2.6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2.7通信与信息组及职责
   2.8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2.9事故调查组及职责
   2.10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及职责
   2.11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2.12新闻组及职责
   2.13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4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3.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接警与处警
   4.2先期紧急处置
   4.3响应分级标准
   4.4分级响应
   4.5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4.6 有关专项预案的响应
   4.7指挥和协调
   4.8 信息发布
   4.9 扩大应急
   4.10 应急结束
   4.11 应急恢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保障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 附则
   6.1术语定义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实施时间
   6.5 解释部门
  7 附录
   7.1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7.2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流程图
  
                 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组织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控制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锦州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有效机制。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由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编制的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市(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并印发,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3)县(市)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印发,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由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实施,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驻锦企业、省直企业、市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6)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由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的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安监局备案。中央驻锦企业、省直企业、市直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置方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通信与信息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事故调查组、事态监测与洗消评估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等组成。

  2.2指挥机构构成及职责

  成立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锦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安监局、公安局、经委、消防局、质监局、商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卫生局、信息产业局、工商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环保局、广电局、海洋与渔业局、港口与口岸局、人防办、锦州海事局、省煤监局辽南分局、锦州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为全市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1)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救援有关工作,负责新闻管理。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的委托代行总指挥职权。

  (3)成员职责

  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救援决策依据。

  2.3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总指挥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调县(市)区政府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传报,传达领导指示。

  2.4专家组及职责

  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成立。主要职责是:参加应急方案论证和提出救援措施;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局、民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发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6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消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委、交通局、人防办、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指挥相关救援方案的实施。

  2.7通信与信息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信息产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保证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通信畅通;提供必要通信设备;提供网络终端支持;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

  2.8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确定安全可靠避难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2.9事故调查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总工会、监察局、公安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进行现场勘察、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2.10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消防局、卫生局。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险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并监督实施。

  2.11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民政局、经委、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质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拨付应急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2.12新闻组及职责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广电局、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广电局、安监局。主要职责是: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接受记者采访,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做好灾后处理、政府行为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公共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消除不利影响;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事故的处置工作。市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4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警和预防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资金和物资,保证应急投入。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

  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备,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及禁止操作的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

  3.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展开自救和互救。

  3.2.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报告。当发生Ⅳ级及以上且需现场救援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中、省、市直企业报市安监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3.2.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Ⅲ级以上事故,应立即报告市安监局。

  3.2.4市安监局接到Ⅲ级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时,按领导指示向上级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人等。

  3.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严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严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重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与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Ⅲ级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4 应急响应

  4.1接警与处警

  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预案。

  4.2先期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发生Ⅲ级以上事故,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故现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4.3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4.4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Ⅱ级响应:是指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或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Ⅲ、Ⅳ级响应:是指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响应。启动市、县(市)区级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县(市)区级政府组织实施。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4.5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按预案做好以下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2)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4)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6 有关专项预案的响应

  (1)发生煤矿事故,按照《锦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锦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3)发生火灾事故,按照《锦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按照《锦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照《锦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6)发生其他事故,按照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7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以上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由指挥部统一组织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示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和事发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配合,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4.8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新闻组具体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预案启动后,新闻组迅速拟定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

  4.9扩大应急

  当对事故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态势时,由总指挥决定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全市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发展到市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过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11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及时恢复预警状态。特殊情况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网络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本行业的资源优势,积极保证应急救援的通信需要,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信息网,逐步完善市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等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全市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5.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两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2.3交通运输保障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质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质、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现场救护的需要。

  5.2.5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武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质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历打击犯罪活动。

  事发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5.2.6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

  5.2.7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2.8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运输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解决。

  5.2.9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调集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市县两级政府和派出增援所在地政府要密切配合,并为其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5.2.10紧急避难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要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改造和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所。与拥有适合紧急避难所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储备信息资源,指定有关场所作为市、县(市)区紧急避难或紧急避难预备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5.2.11公共设施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和处理。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

  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建立技术信息资源库。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政府、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事故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5.4.2  培训

  (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综合培训和管理工作。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市安监局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5.4.3 演习

  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应急演习可结合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应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 附则

  6.1术语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每两年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特殊情况要及时修改。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5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 附录

  7.1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7.2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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