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纠风办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全面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1.在巩固我市辖区内国省道路基本无“三乱”的基础上,加强对县、乡、村公路的治理,力争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2.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能够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服务人员能够规范服务,确保全市所有道路畅通。
二、治理任务
1.进一步加强对路上收费站点的管理。已经被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固定或临时的检查站不得进行职权以外的检查活动,杜绝超范围检查和搭车收费行为。
2.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交通、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站点的执法人员,不准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收费、罚款。
3.解决“越权上路”和“多家上路”问题。除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的上路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其人员一律不准上路设站、收费、罚款和进行各种检查活动。交通、公安部门要从内部源头上真正解决“多家上路”的问题。公安执勤人员必须按“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的职权原则进行执勤。
4.严禁下达和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任何单位都不准向下属单位下达罚款指标。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不准将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挂钩。
5.如实施全市性涉及道路上的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事先向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请示,并告知市交通局和市政府纠风办,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方案实施。
6.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3号),逐级抓好落实。
三、治理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鉴于人员工作变动情况,现将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组长由副市长王伟国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局长王运文,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李超,市公安局副局长姜龙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纪委书记王琳,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徐俊丰,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张树泽,市财政局副局长徐化文,市物价局副局长周继林,市工商局副局长闫树海,市林业局副局长姚彦林,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娄向东,市公安交巡警察支队支队长梁军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交通局,主任王琳(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国省道路沿线每个村要有1名兼职交通信息员负责这项工作),做到组织、机构、人员三落实。领导小组应围绕出入港口、机场等重点路段建立治理公路“三乱”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单位的沟通协作。
2.解决重点问题。一要在巩固国省道路基本无“三乱”的基础上,加强对县乡村公路及县际间、乡际间结合部位和流动性站(卡)治理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消灭死角。二要解决治理超载超限站点执法人员执法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以治理超载超限为名谋取私利的行为。三要解决有上路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仅凭目测对超载超限车辆进行处罚的问题。
3.规范执法行为。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守十个不准:
(1)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执法,严禁不着标志服上岗执法、酒后上岗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2)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检查;
(3)不准在公路收费站500米内临时设点执法(高速公路口超速检查站及公安机关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4)不准采用扒车、追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5)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6)不准当日对同一违规行为重复罚款;
(7)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8)不准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有关政策,对运送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如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9)不准同时拦截3台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无明显违章,不允许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上任意拦车检查、罚款。
(10)不准以检查等理由造成交通堵塞。
4.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所辖乡镇、村抓起,坚持每周至少1次上路明查暗访,要在国省道路与各市交界处设公开举报电话标示牌。既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基层交通信息员和当地群众作用,使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5.严格执法执纪。各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对未经上级批准、私自改装的公路执法标志车辆进行整顿。对不顾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行我素、顶风搞“三乱”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6.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乡(镇)所辖国、省、县、乡、村路上如发生“三乱”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出现“三乱”问题不报告、不处理,致使事态扩大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给予当事人和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违反规定收取的罚款和收费,要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
7.各县(市)区交通局为当地治理公路“三乱”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治理公路“三乱”的牵头、组织、协调、督查职责。
8.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