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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政办发〔2008〕9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13日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08〕3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了锦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上市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要选派精通业务、熟悉政策、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加强上市主管部门的工作力量,结合实际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具体措施,并将各自5年上市工作计划、措施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上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政办发〔2008〕47号和锦政发〔2008〕36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上市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并对其执业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全市上市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对全市高科技和信息产业类企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筛选,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上市意愿强的企业及时推荐,纳入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会同市上市办给予扶持和培育,为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储备优质上市资源;将科技、信息专项资金向高科技类、信息产业类上市重点企业倾斜。

  市经委:负责本系统内上市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上市办,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并将扶持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积极配合市上市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推动商业流通企业上市工作,加大对批发零售等各类商业企业的培育力度。

  市农委:负责对农业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市国资委:要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积极研究和培育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

  市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对我市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市财政局: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对新增上市公司的扶持资金及对相关部门的奖励资金;对已设立的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拟上市企业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上市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企业在上市改制办理土地使用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 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工商局:参与上市企业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事前规范,防止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地税局、国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督促拟上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和完善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水利局:在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的,符合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减免。

  三、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定期调度、督查和信息通报制度

  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对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研究解决上市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责任目标落实。原则上调度会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重大情况,市上市办可随时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县(市)区领导小组要每月调度1次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逐个企业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完成上市工作目标。

  市上市办要建立上市工作动态专报制度,定期通报全市上市工作动态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情况。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要每周向市上市办报告上市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引导政策等有关情况。各县(市)区上市办报送本地上市后备企业情况,并随时将企业上市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报告单形式报上市办。

  市政府督察室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和工作进度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签订企业上市工作目标责任状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新增上市企业数、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后备资源数量、资本市场融资额(含首发及再融资)等指标量化,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企业上市工作责任状,纳入考核体系。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准备资金,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帮助企业降低上市成本,多渠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同时加强对企业上市宣传力度。市上市办负责每年对各县(市)区上市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上报市政府并予以通报,对企业上市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及中省直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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