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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计划生育家庭有2341人享受每年1200元特别扶助金,这是我省首批特别扶助金。
截至10月6日,锦州市人口计生委已将2341特别扶助对象全部上报到国家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了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于2008年末或2009年初通过个人账户直接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到个人。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中指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5.特别扶助金实行年度发放制,对已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从2008年起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当年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级别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新增人员,从下一年度纳入目标人群,由政府按年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伤残子女医治康复、因婚姻变动不再符合政策条件以及扶助对象亡故的,从下一年度起停止领取扶助金。6.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扶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且伤残等级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政策条件,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12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从本人年满49周岁起,由政府发给每人每年12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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