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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政府决定对非法违规办学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办学许可批准的范围进行办学。未经批准,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授权办学,不得向其他任何教学机构或个人提供教学场所。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教学活动。非法违规办学者,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扰乱社会治安、妨碍公务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没有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提供教学场所或设施。 四、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教学场所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培训班。 五、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办班补课,凡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文化场所、群团组织、文艺团体及社区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前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 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凡擅自发布者,一经发现,由教育、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大街小巷张贴招生广告、悬挂招生牌匾。凡违规张贴、悬挂的,即日起自行清除,拒不清除者,由教育、工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举报电话:锦州市教育局 2602018 2602030 凌海市教育局 3352026 北镇市教育局 6696021 黑山县教育局 5725596 义 县教育局 2783905 开发区教育局 3588262 锦州市工商局 3858131 锦州市综合执法局 3125331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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