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发改电[2006]79号)要求精神,我市迅速开展了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关于2006年上半年新开工项目清理情况的通知》(辽发改电[2006]90号)要求精神,现将我市2006年上半年新开工项目清理结果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依据国家清理标准,我市纳入清理范围的项目有17个。经查,多数项目在开工前履行了各项审批程序,取得了项目审批或备案、土地、环保及安全管理等批准手续,但同时也发现个别建设项目未能在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土地、环保及安全管理等批准手续。其中,省对我市北镇(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等单位2006年上半年新开工的4个建设项目做出了“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
二、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建设程序是规范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建设秩序的重要保证,各投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县(市)区发改局和经济局要建立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制度,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抓好。加强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开工前的跟踪指导工作,完善新开工项目审核、用地、环评等环节的档案管理,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从执行建设程序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认识,认真整改。凡属“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速将有关批准手续报送县(市)区发改局进行初审合格后,呈报市发改委进行审查,经省发改委批准后,方可复工建设。县(市)区要逐个项目研究制定项目暂停建设的善后工作,争取把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工作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系。各部门要从积极主动为基层服务出发,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新开工项目早日建成并交付使用。
附:锦州市2006年上半年 “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项目情况表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锦州市经济委员会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 锦州市环境保护局 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监会锦州监管分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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